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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和借出比特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上海高院来了!

安卓怎么下载imtoken钱包 2023-06-22 06:55:20

作者:JR,英国非诉讼律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学会会员,亚洲特许银行家协会认证反洗钱合规官,擅长区块链法律合规、跨境资产追回、虚拟资产交叉-边境争端解决、银行合规等领域;

2022年5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参考书中刊登了程某申请强制执行石某其他权属纠纷的案例说明。 本案对于比特币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态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纵观各地法院的先例罚没比特币如何处置,对于司法系统而言,自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来,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存在较大差异. 有认为比特币交易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所禁止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例如:(2020)沪02民终7308号合同无效纠纷确认书),也有的认为认为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不属于代币融资发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2020)京民中第747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文所关注的程某申请执行史某某其他权属纠纷案就是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诞生的。

基本案例:

2019年8月21日,原告程某借给被告石某一枚比特币,被告石某一直未归还。 2020年10月10日,通知原告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年2月3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1个比特币。 判决生效后,史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程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虽然法院向石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石某并未履行判决义务。 经执行法院调查罚没比特币如何处置,被执行人史某某没有可执行的比特币,法院主持执行结算。

案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最有参考价值的有三点。 一是上海高院明确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 二是明确了借款人出借比特币未按时交付标的物的处理办法; 争论的焦点之一是比特币交易是否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下面我们依次分析以上三点。

一、比特币的财产属性

在本案中,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处置性等特征,具有权利客体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着审判与执行兼顾的原则,支持一审法院的论点。 从公众的角度来看,既然被认定为虚拟财产,就应该受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保护。 当然,上海高院承认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并非司法创新。 此前,(2020)苏1183民初3825号、(2020)鄂0102民初1574号等案件均作出了相同的司法解释。 他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各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形成了统一意见。

2、比特币到期无法归还怎么处理?

一般来说,在执行阶段,处理财产返还或赔偿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直接退回交割标的物;

2)以市场价格购买标的物并交付;

3)折扣补偿。

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名下并无比特币资产,无法直接退回交割标的物。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判决送达的具体标的物灭失后价款如何折算的批复》,标的物灭失的,被执行人可以责令购买同类标的物并清偿。 有意思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2021年5月18日发布《关于防范数字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全面禁止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加密货币相关业务为由,认定如果要求被执行人购买比特币退货交割,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善意文明理念,这一点争议较大,我们后面会分析,上海高院采用的第三种处理方式是折价赔偿,一般来说,折价赔偿的定价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采用客观定价,一种是采用主观定价。客观定价是由于关于《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使用比特币国内市场定价服务 s被定义为非法,所以比特币没有公开市场,不能用客观估值,只能用主观估值。 本案经法院调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 以出借时的8.4万元货款为基准,折价补偿。

3. 交易比特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看来,本案最有价值的一点,也可能是最具争议的一点,就是对比特币交易是否违法的讨论。

首先,我们知道,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来规范比特币交易的民事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目前只有相关部委和行业协会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我们也知道,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可以“参照”相关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参照”。 本案中,从上海高院判例分析来看,其“参照”了2021年5月18日《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第三条,即《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否定了“交付所购标的物”的财产返还方式。

2021年9月14日,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又称9.4 “注意”。 有意思的是,9.4《通知》规定:“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涉嫌扰乱秩序的,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涉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我们可以看到,十部委并没有强制禁止虚拟货币的持有和非投资交易。 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相关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严格来说,本案的判决没有问题。 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法官本身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相关规范性文件仅供参考,无需遵循。 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的公告。 、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印发规范性文件。 奇怪的是,为什么采用的是行业协会的公告,而不是十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9.4 《通知》下发后,学界对何为“公序良俗”争论不休。 从法律角度看,违反“公序良俗”是指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但不受刑法管辖的民事行为。 这里的“社会公共秩序”,可以理解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然而,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6月22日表示,“炒作虚拟货币交易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采访金融机构的消息可以看出,虚拟货币的“炒作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滋生了违法犯罪活动”。 不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是否可以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

从9.4《通知》发布后的司法实践来看,全球法院均拒绝受理或撤回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案件。 24日发布的司法解释,这部分内容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进行分析。 单纯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公序良俗”三个字赋予了主审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至于认定购买比特币偿还此前借出的同类财产“损害社会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诚信文明理念,即比9.4《通知》更进一步,认定虚拟货币投资炒作行为不仅违反“公序良俗”,而且正常交易、过-柜面交易,甚至以还债、返财为目的的采购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但另一方面,既然虚拟货币被定义为“虚拟财产”,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虚拟货币借贷关系也是合法有效的,为何买卖关系会违反“公序良俗”? 老王借给老李一个比特币。 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属虚拟财产借贷。 这种法律关系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后果自负。 那么,如果一个业务关系拆分成两个平行的借贷关系,即老王向老李借了一个比特币,老李又向老王借了人民币或者等值一个比特币的稳定币,法院该怎么办? 处理? 这显然形成了国内对虚拟货币法律法规的一大盲区。

当然,上海高院的案例分享也为我们带来了国内一线城市高院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最新司法态度,即监管趋严和自我保证原则的普遍化。 更重要的是,判决书还明确了出借虚拟货币且原标的物未还款的,出借人不得以当时市场价格购买同一标的物进行还款,而是要求双方协商定价还款。 协商不成的,由执行法院判决终止执行,由执行人另行起诉。 通俗地说,这就是如果老王在比特币价值10万人民币的时候向老李借了一个比特币,然后比特币涨到30万人民币,等到还债的时候,老王只需要和老李协商赔偿就可以了,而不需要高价购买比特币还给老李。 如果借出时不同意按市场优惠价归还,那不好意思,请老李另行起诉。 虽然这对出借人来说似乎很不公平,但这也是通过司法手段达成的政策结果,是为了劝阻公众继续从事虚拟货币投资、投机,甚至交易。

总而言之

上海高院的最新一案似乎并没有给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效力带来多少启示,反而带来了更大的不确定性。 即便如此,本案所流露的司法态度还是值得借鉴的。 当然,笔者认为,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关系中民事行为的效力,但国内对虚拟货币交易中的各种问题的规定极为不足。 上述问题的最终答案,还需要等待法院通过判例乃至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厘清,统一全国法院的司法态度。 鉴于目前市场上纯场外交易的数量较少,大部分仍由境外中心化交易所提供。 如果虚拟货币交易出现问题,国内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不确定,刑事手段范围狭窄(下篇重点分析),可以进行跨境民事或刑事民事资产根据具体交易行为进行追偿,最大程度保护个人财产权益。